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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强同德国总理朔尔茨会谈

来源:兼朱重紫网 编辑:三声缘 时间:2025-04-05 13:08:47

其习俗,其道德,亦为民族的,非世界的;为差别的,非普遍的;自无用其再述。

不师知虑,不知前后,魏然而已矣。又曰:绝圣弃知,大盗乃止;掷玉毁珠,小盗不起;焚符破玺,而民朴鄙;掊斗折衡,而民不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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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君上,明礼义,为性恶也。其论法,纯以客观的准驭事实,主观的执行法之适用,持干涉主义,以国家之力为制裁之工具。观诸以上所举,儒家之政治,在以身作则。此文摘录自张晋藩主编:《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》,第448-456页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。上好信,则民莫敢不用情。

且欧美各系,以个人为本位,我国以家族为本位。可见墨子,虽非法家,而其法学之思想,则倾向神意派,即为一尊天论者,神权之观念颇深,故中华法系之古代法虽不若欧洲法学派之含有宗教性质,亦属充满神权思想者,说其为宗教学派,亦无不可。礼之所以能有此种统一的规范之资格者,因儒家视为礼以义起,而义者事之宜也。

刑始于兵固如上述,其继也,则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,演成周初之礼治。且文字狱网重重密布,儒之贤者惟以朴学相尚,求其归宿而已!又何敢奢言其他哉?故纪昀编纂《四库全书》,法令之属被收入者只有二部,存目亦仅五部,且曰刑为盛世所不能废,而亦盛世所不尚,所录略存梗概,不求备也。[[16]] 此处引文,应为杨义。是依然以法治与君治相混,与儒家之礼以严上下之分、重天人之辨、应尊卑之别为目的,在实质上又何异乎?然儒家之崇礼尚以上行下效为旨,以民之好恶为从;法家并此精神亦无也。

以治君子,故有赐死而无谬辱云云上疏也。法既为礼之补,明刑弼教之义由是而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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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立意虽在现代仍有相当之价值也。夫商鞅言法,自身不免车裂;李斯言法,自身不免族诛,世论非之,垂为深戒;秦最重刑立威,亡亦最速,儒家思想更觉合用;而法统既立终末见绝,且儒家对于律之存在不特无若何攻击,并思利用之,岂无故哉?汉兴以后,法家虽衰,而其支派之律家犹盛,萧何曹参皆系律家,其后治律有家,子孙并世其业,聚徒讲授至数百人,故张于二氏挈誉文宣之世,郭陈两族流称武明之朝,郭氏家世掌法,凡为廷尉者七人,河南吴氏三世廷尉为法名家,沛国陈氏亦三世明法,长杜钟氏门生千有余人,魏之钟繇钟会皆继其父业(见《南齐书·崔祖思传》及华峤《后书》。周称刑官为司寇,秦汉称理官为廷尉,犹含古义也。所谓法,所谓律,与礼为对称时,均含刑罚之意;刑律之外不再有法,有之。

三、儒家法学之经过儒家之礼刑合一思想,与其王道观念有密切关系,而以相反之霸道云云为攻击法家之工具。至于汉律种类既多,且皆失存,虽有佚文,莫能详考,固不足证明其礼刑合一之点是在。吕步舒决淮南狱,以《春秋》之义正之,天子皆以为是;张汤为廷尉,以儿宽为奏狱掾,依古法义[[15]]决狱,汤甚重之。故《中庸》有为政以礼为国以礼之论,而以礼者政之本欤是结;《荀子》有为政不以礼,政不行矣……治民不以礼,动斯滔矣之解,而以礼者政之挽也为言。

虽曰莽为经今文家所不喜,且易汉为新后,恐民不附己,遂踵秦辙,严刑峻法,失去儒家中心主张,以致无成;但后世刑律上三宥三赦及八议之制,托始于《周礼》而用之,实以莽为最先也。故政之不行也,教之不成也;爵禄不足劝也,刑罚不足耻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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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史公所谓缘人情而制礼,依人性而作乐,惟其近情性,故能通王道也;《孟子》所谓以德行仁者王,皆其证也。安石虽被后世儒家列彼为法家而攻击之,然其方案,则在实行《周礼》遗制,道必尊先王,言必称孔孟,至少亦必以儒家自附。

《论语》云:为政以德,《大学》云:德者本也,《孟子》云:以德行仁者王……以德服人者,中心悦而诚服矣,[[4]]皆可取以为证。其在违反邦国之礼方面,如《左》庄二十三年曹刿曰:夫礼所以整民也,故会以训上下之则,制财用之节;朝以正班爵[[9]]之义,帅长幼之序;征伐以讨其不然。此不特法之与律,相互通常或运用之,且律又指成文之刑典而言矣。故儒家重其礼治,自亦盛称德治。《礼运》有言,礼义以为民纪……示民有常,礼也者,义之实也。国皆有法,而无使法必行之法,或因其受有儒家影响,亦自认为法非制治清浊之源,遂以无使法必行之法为叹欤!商鞅而后有李斯,斯之学说原出儒家荀卿之门,夫人而知之也。

取乎事之所宜,设而为礼,以为纲纪,名义上虽非法,实即法也。礼既在实质上为法,遂与所谓仪有所区别,古人亦详辨之矣。

(二)次就刑言刑为苗族所创,而非儒家所重。此后,儒派学者继起,或从而申明之,或推而张大之,于是经其渲染传播之结果,礼又一变而为国家及社会各方面之统一的规范。

他如董仲舒及以后应劭之《春秋决狱》更盛称于儒林也。四、儒家法学之批评儒家视礼为致王道之本,而以恃法为霸道之表现。

在昔,如汲黯之矫制发粟,如马援之送囚而纵,皆系著例。故其推崇礼治达于极端,有如《曲礼》所谓夫礼者,所以定亲疏、决嫌疑、别同异、明是非也。民事贵在道德之诱劝,使其人于礼之范围,民律不发达之故也。如何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?其始自应确认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,所以然者,三民主义为救中国建中国治中国之主义,本其理论创造法制,既能顺应时代而又适合国情。

顾此之所谓常,并非视为礼以行义、信以守礼之常,乃重于刑以正邪之常耳。且尝命儒臣四人,同刑官讲唐律,日进二十条,即其证也。

召武公所谓礼,国之干也;敬,礼之兴也,孟献子所谓礼,身之干也,敬,身之基也是。殆武帝时,表彰六艺更重儒说。

安石岂为奸佞,而以《周礼》乱宋也哉?实当时一般儒者皆于墨守旧制,不思革新,逼其使为乱也。观于梁武修律,物色久之,始得一无足道之蔡法度。

此系从冠礼、笄礼方面而知成年之制也。即有律矣,亦不必斤斤遵守,用法而不泥于法,反足以博社会之同情也。不过此种目的,儒家归于致王道之礼,已因时代进展而难拘守,则惟有在法学上另求所宗矣。试就法之本字为灋观之,平之如水,故从水,所以触不直者,故从去,其直以决讼治狱之事为言可知。

信也者不疑不欺,诚动于表也,实即竭诚守礼之谓。[[1]] 该文原载于《中华法学杂志》1936 年新编第1卷第3号。

是故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,实为今日国内法学家所应为之急务,俾数千年来之中国法系,赖有新的改进,发扬光大,而续其运命;彼回回法系、印度法系之衰微覆辙,中国法系当不致再蹈也。在昔中国人民对于在上者无宪法或权利保障法一类之要求,亦间接与儒家思想有其关系也。

其所有非违,及人之为恶而人于罪戾者,一断以律。霸道谓系春秋五霸所行之道,儒家认为不揣其本而齐其末,仅能以力服之,非能使其中心悦而诚服;凡有改法重刑者,遂一律归之于霸(道)予[[13]]以攻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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